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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是否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正义论坛—法律评论
刘德勇   发表于 10-3-19 18:20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

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不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并不是刑事诉讼,因此,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宜对其予以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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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家 发表于 10-3-21 21:50

多谢专家的解答!

请问刘德勇先生,您在楼上写到:“本案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并不是刑事诉讼,因此,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宜对其予以刑法评价。”

那么是不是因为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该代理人就有恃无恐,大胆在法庭上作伪证了呢?

另外,再请教一下,“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这里提到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呢?道歉、罚款还是处分律师?

期待您的再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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