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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

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

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
周定元律师编

【前言】笔者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办理了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接受了大量劳动法律咨询,知道许多劳动者由于劳动法律知识欠缺,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为了能帮助劳动者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我们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把劳动者维权最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以问答的形式总结给大家。
1、工厂至今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员工怎么办?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工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2、在那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深圳市的规定,也应当订立。
3、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相应补偿金吗?
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所以,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相应补偿金。
4、员工与用人单位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才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以前的工龄是不是作废?
答:以前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照样累计计算,不能算作废。
5、什么是克扣工资?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如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员工怎么办?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减员工工资(包括加班费)的行为。
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包括按月发工资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谓无故拖欠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上述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不仅要全额支付员工工资,还需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全额支付工资和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6、什么是最低工资?试用期、学徒期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怎么办?
答: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平均每月174小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如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补助、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费)。目前深圳市特区内最低工资为860元/月,4.94元/小时;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为750元/月,4.31元/小时。
深圳市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这里并不允许在试用期、学徒期、试岗期、实习期、适应期等,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无论何时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都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7、加班工资法定支付标准是什么?如用人单位不依照法定支付标准支付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星期一至星期五八小时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星期六、星期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大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5月1日、端午节、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1月1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如用人单位不依照法定支付标准支付加班费,则属于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和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长期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但员工没证据证明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的事实,员工怎么办?
答: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员工没证据证明单位克扣员工工资事实的,深圳市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对员工最近两年内的工资争议均予审理,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对超过两年的部分也予以审理,但举证责任由员工承担;如员工不能举证,且用人单位不承认拖欠或克扣其该期间工资的,员工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用人单位长期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但员工没证据证明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事实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全额支付最近两年的工资和支付最近两年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怎么办?
答: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而不应向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诉、起诉。
10、对女工法律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主要有: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小孩满一周岁)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点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超过产假期间女职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11、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每年一次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充分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或安排员工培训,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单方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时,依法要与员工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无效。
13、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来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执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另外,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原来的劳动合同仍要执行。
14、用人单位搬迁,员工不愿意到新地点上班,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如何处理?
答:深圳目前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员工可以拒绝去新地点上班,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5、在什么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因用人单位有什么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7、用人单位在那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8、用人单位在那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上述情形之一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1、为什么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极大的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主要表现在:
(1)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减至四十五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三十日缩短至不超过十五日。还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只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原来的六十日改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举证责任倒置助劳动者维权。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符合一定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且可以不提供担保。

【周定元律师简介】法律研究生,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9020611012495)。周律师不仅精通劳动法,由于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有十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就职于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负责劳动争议案件、企业法律服务和《广东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网址:www.gdfal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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