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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在线等专家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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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996年12月被一家县级烟草公司招为合同制工人,该公司并与郭某签订了三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开始在此公司上班。99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为其终止劳动合同。而让郭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到2002年10月郭某接到通知,公司让他与一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说是“签后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郭某一直在原烟草公司原工作岗位上班。郭某就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2007年11月,郭某又接到该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让在原公司上班。郭某认为他在烟草公司干得好好的,为什么不让上班,郭某没有签字。08年6月郭某觉得不对劲,聘请律师到工商等有关部门查询,结果查到后来的派遣公司是非法的,没有资质,郭某感到自己受骗了,认为原烟草公司与派遣公司合伙欺骗了他,于2008年9月17日,到原烟草公司自己上班的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把原公司和派遣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
  1.撤销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
  2.原公司为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各项社保费及支付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的工资。
  3.申诉费由两被申诉人承担。
    论点:
1.   该仲裁委是否应当受理?
2.   原公司是否应负法律责任,为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原公司是否应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同工同酬?
4.   申诉人与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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