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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功臣求助 公安机关不撤案有法律依据吗?

一等功臣求助 公安机关不撤案有法律依据吗?

以下情况真人真事,句句属实 有人证、物证、书证 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叫王秋生(身份证号:110101196309043530),男,1963年9月4日生人,汉族,大学文化,1988年6月加入中国*,1983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原任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刑侦支队反扒大队大队长(副处职),一级警督。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联系电话:13121308899,邮箱地址:wqsyx123@sina.com  
我从事公安工作已23年,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多次负伤,屡破大案要案一直战斗在公安反扒工作岗位上,因工作成绩突出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公安干警、首都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10次、个人嘉奖9次等。
由于北京市公安局对我涉嫌“包庇”罪的法定追诉时效已过期,法定侦查已彻底终结,我既没有逃避侦查也没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然而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拒不履行法定撤销案件职责,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有关部门及广大网友求助,恳请给我一个公安机关拒不依法撤案的法律依据。

案件详情如下:
(一)违法立案、违法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2006年8月3日在没有发生包庇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涉嫌被包庇的人不是犯罪的人),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于2006年9月29日晚7时许,在明知不符合“包庇罪”两个必须同时具备(1必须有犯罪的人、2必须有对明知是犯罪的人实施了提供过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包庇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在明知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我涉嫌“包庇”罪为由,违法立案并将我刑事拘留且延长至31天(有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为证),后以证据不足将我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我的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
(二)事实真相  2006年8月3日早晨,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反扒侦查员在公交车上抓获了扒窃失主兜内一张纸的扒窃人员顾世民的现行,同时将与顾世民同行的没有扒窃事实的刘金跃抓获,侦查员与被窃一张纸的失主一起将顾世民、刘金跃(案发时系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反扒大队临时使用特情,系公交总队东大桥派出所正式在编使用的刑事特情人员,公交总队刑侦支队有备案登记为证,反扒大队有笔录为证)送到公交总队东大桥派出所审查,审查民警根据侦查员出具的顾世民扒窃失主一张纸的到案材料及失主的询问笔录,分别对顾世民、刘金跃进行审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公交总队东大桥派出所所长王珏根据侦查员出具的只有证明顾世民有扒窃事实的材料、失主的被窃经过询问材料和对被抓的顾世民、刘金跃的审查材料,向公交总队预审处值班副处长王瑞明请示处理结果,王瑞明作出了将顾世民送总队预审处治安审查科治安拘留的行政决定,将刘金跃(没有扒窃事实)教育释放的决定(在案发当天我没有到过审查现场,也没有向审查单位为某人提供过虚假证明)。
(三)法律规定 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犯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款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该撤销案件。
(四)依法确认  根据以上法规可以确认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是违法立案、违法使用刑事强制措施,追诉时效过期仍拒不依法撤案。
(1)、因为顾世民和刘金跃都没有触犯刑法,也没有受到刑罚,因此法定不能称之为犯罪的人。因为没有犯罪的人存在,且我从未实施过向任何司法机关为任何人提供过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包庇行为,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包庇案件事实的发生,所以从《刑法》实体上讲不符合包庇罪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构成要件的立案条件。从《刑事诉讼法》程序上讲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及结果的存在,所以也不可能构成刑事立案并追究任何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因为在主观上我没有包庇的故意及包庇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包庇结果的发生,所以,在将我刑事拘留31天后,只能以“证据不足”将我释放了,经过取保候审一年不间断的侦查及在法定追诉时效期内,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有包庇行为的事实。
综上所述,北京市公安局以我涉嫌包庇罪为由所立的刑事案件、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违法的,现在案件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法定侦查已彻底终结,我既没有逃避侦查也没有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然而至今北京市公安局仍拒不依法履行撤案职责,故此,特向有关部门及广大网友求助,恳请给我一个公安机关拒不依法撤案的法律依据。

以上事实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第五款规定: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以上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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