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合同问题
有一个做房地产中介刚才给我来电话。
事情是这样的:
买卖及中介方三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房款是98万元,这样过户税费约10万,买主不想拿这钱,于是中介承诺连过户加中介费包收6万,也就是采用业界常用的做法,压低房价,比如以50万报成交,这样交易市场相应地开具50万的购房发票。但买方(系自然人,不存在报账的问题)却执意要中介为其提供98万元的房款发票。中介说那这样的话,我得赔钱,但买主不干,执意要中介以6万元的低格为其开具98万元的发票,说不然要到法院告中介。
我的个人意见(初步地)是这样,
中介与买主的税费的约定是无效的,双方不能约定减免税费,更不能恶意串通违反国家税法。应受行政处罚。
即使起诉到法院,买主必须按98万纳税10万,而不能让中介公司以6万的代价“包”。
而此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应按交易额的不高于2.5%(物价局的规定),收取中介费。因此如果买主诉至法院,中介可以反诉其要求给付中介费。
至于双方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是纵向的责任,不影响横向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请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