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有疑难问题求教

强迫卖淫罪不是行为犯吗,怎么判定有未遂既遂之分,难道“卖淫”行为完成才是既遂,没有完成就是未遂吗。但参照以前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正确的理解好象是:只要实施了强迫或组织的行为,就构成各自相应罪名的既遂。还有其他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吗?

牵连犯按法理上讲是“处断的一罪”,原则上不是就从一重处吗,如果需数罪并罚时,法律会明确规定。如果这个理论对的吗,本案是不是应该从一重处呵。
发新话题
最近访问的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