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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并不是正确的被告。立案审查被告是否正确有“未立先审”之嫌。被告正确与否应由审判庭审理时确定,不正确则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我不赞同您的小结第三项。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被告不正确属于原告不是与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起诉不合格之一种。


朋友,举证期限何时届满?立案审查即要求当事人举证?并进行证据确认这符合规定吗?
被告的正确与否不经法庭审理质证,怎么知道?立案庭只审查《起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即立案庭立案审查时,只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只需明确。被告是否正确(适格)审理后才能确定,立案庭确定不了。
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第54页。
你的感觉非常正确。


呵呵。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是不是表述为“举证期限”?您查一查吧;
2、“(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里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尚属未知,有待审判庭确认;
3、被告无“适格”之说?您再回家好好学学,有没有“适格”之说;
4、与本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是对原告的主体审查而不是被告。被告只需明确,明确不等于正确,更不大于正确;
你的感觉非常正确。


你的思维确实很紊乱。
立案条件即起诉条件是《民诉法》108条,而《民诉法》110条是规定《起诉状》需记明的事项。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事人刚起诉时(立案审查时)即提交第63条所列之各种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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