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被告,并不是正确的被告。立案审查被告是否正确有“未立先审”之嫌。被告正确与否应由审判庭审理时确定,不正确则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我不赞同您的小结第三项。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被告不正确属于原告不是与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起诉不合格之一种。
朋友,举证期限何时届满?立案审查即要求当事人举证?并进行证据确认这符合规定吗?
被告的正确与否不经法庭审理质证,怎么知道?立案庭只审查《起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即立案庭立案审查时,只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只需明确。被告是否正确(适格)审理后才能确定,立案庭确定不了。
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第54页。
我不知道“举证期限”为何物。《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证据方法为起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诉讼当事人不同于法律关系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仅以能够有效进行诉讼为限,故被告无“适格”之说,只要明确即足。明确就不只是有姓名或者名称、在法院辖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即足够,原告还必须确与被告存在能被法院司法管辖权有效系属的直接利害关系。所谓“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诉讼法意义是原告无法有效发动诉讼(有效进行诉讼就更是无从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制定的“举证时限”适用于当事人立证而不提出证据方法,又不能协商确定提出证据方法的期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提出证据方法的期间。这项规定所反映的思想是诉讼以实质进行为原则,手续应当服从于目的,而不能为手续而手续。凡在审理(开庭)开始之前能通过限期、补正、完善的诉讼手续,都应当允许,但必须在期间内完成。举证时限之规定的目的是使人民法院促进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责任,有效开展诉讼,而不是制定《民事诉讼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凡当事人起诉、答辩均负有提出第63条所列之各种证据的责任。凡当事人有不尽其责者,人民法院限期尽责,过时不候,到期就失效。此与被告是否明确,以及明确被告所必须的诉讼法(法定明确被告的方法,就三个要件:姓名或名称、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证据方法)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