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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鸿楼读书存稿

关于反诉(三)


作者:徐忠圣(广东茂名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白绿铉、卞建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北京第1版,2000年1月第1版。

第13条 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款 强制反请求。在诉答文书送达时, 答辩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请求,只要该请求是基于对方当事人所请求的诉讼标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并且对其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当事人出庭,则必须作为反请求提出。但如果有下列情况,则答辩人不需要提出该请求;(1)在诉讼开始时该请求已成为另外的待决诉讼的对象;(2)对方当事人通过扣押或其他程序对该请求提出诉讼,而法院不能取得对该请求作出对判决的管辖权。而且答辩人根据本条规定没有提出任何反请求。
第2款 任意反请求。在诉答文书中,可以提出任何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该请求并非基于对方当事人请求的诉讼标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可以作为反请求提出。
第3款 超过对方请求的反请求。反请求可以减弱或抵消对方当事人的救济请求,也可以不减弱或不抵消。可以提出在数额上超过对方当事人的诉答文书中请求的救济,也可以与诉答文书中提出的请求不同种类的救济请求。
第4款 对美利坚合众国提出的反请求。本规则不应扩大解释为超过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对合众国或其官员、机构主张反请求或请求债权的权利。
第5款 在提出诉答文书后到期或取得的反请求。答辩人在送达其诉答文书后到期或取得的请求,经法院许可,可以以补充诉答文书提出反请求。
第6款 遗漏的反请求。如果答辩人由于不注意、疏忽或可原谅的过失而没有提出反请求,或者公正之需要时,则经法院许可,可以以修改诉答文书的形式提出反请求。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樊翠华、刘茂林、谢鹏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1998年8月第1次印刷。

236-237反诉 (Counter Claim)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是对一项请求的反应。被告提交针对原告的反诉以代替辩护或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反对诉求。作为一种方法而设立的反诉,目的在于通过提交独立的案由与原告的指控对驳。强制性反诉所依据的案情应当与原告原诉所依据的案情相同。任意反诉的提出并不源于原事件或交易。

反诉允许被告的行为范围不仅仅囿于诉讼中的辩护。反诉允许被告提出他或她自己的诉讼请求,它可能使被告有权减少或抵销对原告的负债。在最成功的情况下,被告将事实上从反诉中赢得诉讼。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北京第1版,2001年3月北京第1次印刷。

334反诉是指被告为了回答原告的原诉而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又称为反请求。其目的是为了抵销、吞并、缩减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被告最成功地在事实上从反诉中赢得诉讼。


按,Counter Claim,其含义实际上包括了德日民事诉讼上的抗辩和反诉。白绿铉、卞建林译作“反请求”,区别于“反诉”,似有一番苦心。

20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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