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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鸿楼读书存稿

过鸿楼读书存稿

关于反诉

——过鸿楼读书存稿之三

作者:徐忠圣(广东茂名人)


大约两年前,在中山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期间,上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反诉与抵销抗辩的问题困扰多时。今日检出家藏资料,大体翻阅一通。无心撰文,摘录存之。

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1996年5月第1次印刷。
205-217
205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
208当事人提起反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抵销或相排斥。这是我国大多数诉讼法学者都一致承认的。
210著者认为反诉的独立性具有二重性:从反诉有独立请求,在本诉撤回后,反诉不受影响,仍继续存在等方面来看,它具有独立性;从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来看,它又有一定的依赖性。从而,这种独立性具有二重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与通常的诉不同。
212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没有明文规定。著者认为,在当前审判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一,差距较大,法律知识不普及的情况下,对反诉以不许提起反诉为妥当。
213-214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要件,没有明文规定。在诉讼法学者间,关于反诉必须具备哪些要件,意见也不完全一致。著者认为反诉除必须具备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特别要件:
第一, 须本诉在存续中。……
第二, 须在本诉的言词辩论终结以前提起。……
第三, 本诉的请求与反诉的请求,诉讼程序须属同种类。……
第四, 反诉须不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
第五, 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须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1版,2000年5月第1次印刷。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反诉】
第一款 被告以与本诉标的的请求或者防御方法有关联的请求作为标的为限,可以在口头辩论终结之前,向本诉系属的法院提起反诉。但是,反诉标的请求属于别的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协议决定的管辖除外),或者由于提起反诉而使诉讼程序显著地拖延时,则不在此限。
第二款 对于反诉,适用有关起诉的规定。

200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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