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物权法》与《拆迁条例》

主帖说得很有道理。
不过,下面这句话的依据是什么值得讨论:
QUOTE


自动失效的机制怎么产生?自动失效的范围由谁认定?
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司法实践的适用中经常有争议,法官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理解的情况司空见惯。你说这个条文自动失效,我说这个条文有效,谁来作裁决?
发新话题
最近访问的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