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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规启动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书

由于我国现还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许多行政条款并不符合<宪法>,并互相矛盾.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就有(劳办发 1994 376号和1995 104号),对刑释放人员的工龄计算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内务部(59)内福字740”.经询对除名职工及1993年已经建立保险帐户的获刑人员1992年前的工龄现都已认可了,只有对1993年前入狱的刑释人员还没按现行政策办,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法律依据如下:

虚帐实计”已表明1993年前的工龄是一种可以量化的个人财产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38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第42条: “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二、 内务部(59)内福字740 “对一般的刑事处分,处分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明确规定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三、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四、《刑法》是判断罪与非罪及量刑的唯一依据。34条明确“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处罚的轻重是与罪行相连的,而不是根据工龄来定的,否则“刑法”就缺乏威严了。
五、《监狱法》33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六、《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根据《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

所以社保的行政规定是违法行为。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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