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土地行政侵权案因该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无须先确认侵权

土地行政侵权案因该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无须先确认侵权

1986年会泽县火红人民政府已“三级联营”为由将135为农民的承包地圈占后用于经营活动,农民分文无收,颗粒不得还要承担税费,2004年农民要求县政府责令向政府返还土地无果,申请市政府复议,市政府法制办成过了复议时效,农民以土地行政侵权为由,向曲靖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还承包地,赔偿损失,该院裁定称:不属行政诉讼的范围,不予农民的起诉,云南省高院裁定:农民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属国家赔偿,违法行为未被确认,维持一审裁定。本人认为,行政土地行政侵权行为,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否侵权是法院司法审查、审判的问题,无需首先确认是否侵权,再申请国家赔偿。
fyd
2007年4月25日

附加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doc ( 下载次数: 378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doc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