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抵触应引起重视

此位仁兄似是有备而来。《立法法》和《处罚法》都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没错。我也是这么说的。问题是,《交安法》是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与《处罚法》抵触,该如何用法律的逻辑和规则去理解和处理?当然我们需要一种权威的、有说充分服力的理解和处理。

如果能有充分说服力的论证得出结论说他们是同一机关,根据《立法法》83条去说《交安法》的规定优于《处罚法》的规定还可以理解和接受。但从常识性观念判断,人大的地位和权力当然是高于其常委会的,没有“指鹿为马”的功底大概无法证明他们是同一机关。

即使如前面楼上 fff 君所言,把他们作为一个机关里的两个组织,也不能说明他们制定的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是一个层次的效力。正如一个单位里有局长、有副局长,他们对外时都可以笼统地称为“局长”,局长不在时,常务副局长也代行局长职责,但是,白痴都明白,局长和副局长不是一回事,他们之间的权力、地位差远了!

再有,如果我们缘于某种不符合法律规则和法律逻辑的需要而硬认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同一机关,那么常委会就可以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偷偷地把其涉及的基本法律的规定“修改”了:正如现在的《交安法》偷改《处罚法》,今后那么,宪法、立法法专门规定的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修改基本法律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真是多余的了!——既然他们是同一机关,依据《立法法》83条后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常委会的立法不但可以随意修改人大基本法律的一般条文,也可以不受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的限制!这样,岂不是宪法、立法法对人大和常委会的立法分工或分权界线就没了!

所以,我还是认同我请教的那位人大法委领导的看法,无法证明人大与它的常委会是同一机关。回过头来说,《交安法》与《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罚款的抵触规定只能是无效的。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