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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

  宪法、《立法法》将界定公共利益及规定国家征收的立法任务委之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007年8月人大常委会修订《城市房地产法》将界定公共利益及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具体办法交由国务院规定,这在合宪性或合法性上是有重大缺失的。同样,在缺失宪法及《物权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的征收规定也只能反映在行政控制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的形式上有合法性,并不能反映征收行为本身在实质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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