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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

宪政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

    宪政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监察科 刘家海)

  我曾将1999年出台的《行政复议法》称为当时中国最先进的法律,一是因为其规定了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最强大的审查功能[1],二是因为其固定了最为便民的自动受理制度[2]。可惜,法律实施中的异化也使得该法最后到了将要武功尽废的地步[3]。现而今,我将中国最先进法律的美誉送给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其在规定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民之间权力关系方面的先进程度已超出我们在《对城市规划法若干问题的反思》[4]一文时对立法的期待。为及时张扬《城乡规划法》的先进性并提醒避免其重蹈《行政复议法》的覆辙,特撰此文。

  一、宪政的基本范畴

  宪政一词,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alism”,也称做立宪主义[5]。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6]。

  在宪法学或政治学的研究中,由于对宪政理解角度有所差异,对宪政的概念或内涵的表达也有所差异。国外宪法学多数将宪政与法治紧密联系,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7]。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我国20世纪80年代杰出的法学家、政治学家,曾参与“54宪法”和“82宪法”起草工作的张友渔认为:“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8]。

  宪政与法治、民主、人权相关联,宪政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是宪政的目的[9]。现代宪政至少应当确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质内容:一是宪法为母法,即宪法也是法,必须被实施,并且为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二是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的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三是宪法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即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即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10]。我们将这些宪政的要素或内容进行抽象转换,其实就是宪政的载体、实体和主体三个范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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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详见《行政复议法》第6、第7、第27条规定。
  [2] 详见《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
  [3] 尽管行政复议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并没有得到人们的青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资料称,有70%的行政争议没有经过行政复议便直接进入行政诉讼(据2006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而在复议案件中维持率也异常偏高,许多复议机关甚至被戏称为“维持会”。
  [4] 刘家海、蒋明杰《对城市规划法若干问题的反思》,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7期,第127-130页。
  [5] 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17页。
  [6] 陈弘毅:《论立宪主义》,载《论文天下网》,网址//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3700291.1/。最后登陆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
  [7] [美]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2(2)。
  [8] 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9] 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Ⅱ》,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10] 参见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体》,载《比较法研究》,1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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