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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

  (续二)

  宪政的主体是人民。

  宪政主体论是与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或人民主权论相一致的。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要是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16]。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强调的也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宪政主体论才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清醒地牢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始终清醒地牢记政府的天职和良心[1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只有牢记政府的天职与良心,才可能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摆正自己的位置,才可能有遵守宪法的原则、制度及规则的意愿和觉悟。

  “政者,正也”(《论语》)。汉斯?凯尔森(Hans Kelson,美籍奥地利法学家)也说:“国家不多不少,就等于法律秩序”[18]。宪政的载体、实体和主体的动态存在就是一种法律秩序。

  由于我国缺乏以宪法为法律裁判活动的传统和机制,所以,除较远距离地看到选举国家机构、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外,绝大多数的公民并不太感受到宪法或宪政的存在[19]。《城乡规划法》第一次在一部具体实施的法律文本上对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的、明确的、并且有较强操作性程序保障的规定,使得《城乡规划法》从原来《城市规划法》那种“部门行政法律”状态中脱胎换骨变成为了具有强烈实践色彩的宪政性法律。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20]。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不亚于一块中国当代宪政的“中试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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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9页。
  [17]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两会”后中外记者会上回答记者关于“未来5年您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挑战?”的提问时表示:“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18] 引自《季卫东:我怎么样办好上海交大法学院》,法律博客网站://justice.fyfz.cn/blog/justice/index.aspx?blogid=19825。最后登陆时间:2008年10月3日。
  [19] 由于人大代表产生程序及代表构成等的特点(局限),即使是直接参加选举国家机构、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许多代表对宪政的感受也有较大的差异。
  [20] 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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