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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性质上不同于房地产开发的拆迁。公共利益征收之拆迁是特定个人及(或)特定群体以获取国家补偿为前提而为不特定的个人及(或)不特定群体让出自己的土地及房屋之物权。这让出并不具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自愿及平等性。随着征收或拆迁的完成,被拆迁人的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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