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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指教: 行政再审申请程序遇到问题

我的案子,的焦点;1, 拆除通知书是否是伪造成的, 占有我住宅的人,是否合法,
2, 达成的四方协议同等面积土地调换, ,并有市长的批示,后又公告追认是否合法,
3, 两被告的拆迁补偿回复,是否有法院根据,
4, 我的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我的证据,都是都是代公章的红头文件,,被告无异议,
法官就是不接触定体审理,光在程序中玩文字游戏.
法院自立<行政诉讼法>以外的程序,听政会,移送涵, 并说移送涵,不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 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作出裁定书,
法院样不守法尊法.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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