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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构成重婚?

从公安局允许变性人对户口性别进行更改及法律并不禁止变性手术的存在,可以说我国的人权种类的大家庭中又多了一个权利类型——性别的自己决定权。但本案实际情况是秦女士虽然与“丈夫”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但由于其丈夫的变性,而且法律承认这种变性的权利,这使法律所要求的合法婚姻的实体条件——双方互为异性不具备了。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这是社会复杂化产生的新问题,冒昧的说一句,可能是个法律漏洞。个人认为,不论如何从社会危害性来说,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因为其丈夫变性后与他人的婚姻行为,很难说是对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呵呵

劝秦女士也宽一下心,以某个变性手术专家所言,变性的人都是病人,其治病的方式就是变性,这样想想也许心就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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