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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睡眠”审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精神医学依据

“剥夺睡眠”审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精神医学依据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处在“是非不能辩认时或行为不能自我控制时……”,他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精神医学认为“朦胧状态”即是意识障碍,意识朦胧的的人,他的判断力不属于正常人的意识的判断力,儿童在责任能力上另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就是认为其辩别能力还未达到正常人的标准。
一、“剥夺睡眠”审讯被告人是“欲睡不能”处在精神恍惚的“朦胧状态”
当人处在极度疲惫不堪,嗜睡又不能睡,此时精神是:①注意力涣散;②从而领悟力下降;③事后回忆的铭记力不完整;④对事物反应迟钝缓慢;⑤甚至对识别周围场所、人物、时间的定向困难。
以上五项是精神上对意识清晰有否异常的判断标准(《精神疾患へのアプロ-チ》高桥三郎等,东京,医学书院,1982,第二版,10页:朦胧状态是意识障碍的一种。)
如果当事人处在下半夜,精神更难振作,精神处在一种失控的“朦胧状态”。(引自《健康报》)如果附加办案人员对传讯人所进行的威胁、引诱,被传讯人会产生对后果无法预测的恐惧,同时当事人会伴有“焦虑发作”,表现为“心烦意乱”,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
一个人意识清晰度下降时,即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他的言行不具有责任能力和一切法律效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7年第20卷第3期,132页 。)
二、被审讯人精神上处于“朦胧状态”的鉴定标准
“欲睡不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主动强制,二是被动强制。
主动强制是当事人对“欲睡不能”有心理准备,是可预知结果的强制状态。如:半夜走路,或半夜加班等,此时的“欲睡不能”,是自主强制振奋,表现为“阿欠”,是当事人根据自我需要的“欲睡不能”,通常以自我强制振奋来暂时缓解睡意,也可短时间内维持效率不高的工作。
被动强制是当事人对“欲睡不能”没有心理准备,是不可预知的强制状态。当事人欲睡时被动的强制在与外界隔离的“审讯室”;被强制坐在“审讯椅”子上;办案人员的“认罪要求”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无法预知后果的恐怖情境下。当事人完全处于精神恍惚,意识朦胧的状态,严重者伴有焦虑表现。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大脑思维进行鉴别:
1、思维迟缓:表现问活反应迟钝,提问几句方能回答一句,而且回答的语速缓慢(表示大脑神经细胞反应迟钝),
2、领悟困难:反复提问,理解问话迟钝或困难,弄不清问活内容,或“打岔”或对问话理解不完整, (大脑领悟力下降);
3、注意涣散:交谈过程中容易走神,“愣住”面部表情时有出现呆板,精神不能长时间集中在话题上(注意力下降);
4、事后遗忘:刚发生的事情,或说过的话,答应的事情,刚刚过后不久而容易忘掉,记不清楚问活内容,回忆不完整,实际说过的或听过的事情印象浮浅,也是因为脑注意力不能集中的原因 (铭记力下降)。
5、定向障碍:对于自己目前所处的地点、时间、以及人物,识别困难,或反复振作精神加以识别判定,或说不清楚,或识别有偏差,(定向力下降)
上述五项,意识清晰者任何一项都是正常,反应迅速敏捷,即是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认为是有责任能力者,否则是属于没有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第15条》规定,当精神病人在是非不能辩认的时候,或其行为不能自我控制的时候……其刑事责任减或免。凡是能确定是处在“朦胧状态”时,即认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7年第20卷第3期,132页
《精神病学》,沈渔村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焦虑症681页)
三、可预知与不可预知结果的“欲睡不能”之比较
正常的夜班可预知次日能安全回家。通常夜班会有夜宵饭维持大脑的精神功能所必需的血糖和水分,因为脑与其它人体器官不同,脑仅能代谢葡萄糖供给能源,不能代谢氨基酸或脂肪,因为脑本身不同于肝脏和肌肉组织有糖源储备,脑没有能源储备,因而血糖稍有降低,就会低血糖昏迷,脑缺氧3-5分钟即可死亡。
不可预知的被审讯人在夜间被强制“剥夺睡眠”并伴有饥饿和口渴的甚至疲劳、寒冷、电烤等多种“刑讯”情况下,附加“身陷囹圄”恐怖情景,对何时能安全回家“生死未卜”,此时的意识是伴有“焦虑发作”的“朦胧状态”。焦虑状态:对后果莫测的恐惧产生的焦虑状态,使人难以忍受,提心吊胆,心烦意乱,惶恐不安,忧心忡忡,此时注意力难以集中,有时脑子一片空白或糊里糊涂。在外观上可通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对焦虑状态加以识别,经常有心跳加快,多汗,面部发红或苍白、口干、恶心、腹疼甚至腹泻或尿频等症状。
正常加班工作的人,一般都有必要的心理准备;二是工作环境是自己所熟悉的场所,没有其后果莫测的恐惧;三是单位提供有夜餐,有饮水(饮料)等,可以通过吸烟对抗焦虑。)
由于恐怖而产生的焦虑状态,对后来的言行受其影响极大,从神经科医生临床上常用的对抗焦虑有效药品苯并二氮卓类(常用有:安定、阿普唑仑等……)的研究和以苯并二氮卓类通过动物小白鼠等实验研究得知焦虑状态脑内生物化学代谢发生了变化(焦虑的神经化学,《新しい精神医学》,东京医科齿科大学,高桥良等,126页, 1985,第一版)
当夜间被检察(公安)机关强制带进审讯室的时候,办案人员实际上已将被审讯人按照“罪犯”对待了。精神科医生和法律工作者公认的,人处在不能辩别是非或不能判断其行为后果时,其被告人的“口供”不具有承担法律的责任。当办案人员通宵达旦审讯获取被告人自己“认罪”的“口供”并作为定罪的依据时,往往与事实形成不了“证据链”,而办案人员为掩盖刑讯逼供的事实,也常常“一不做,二不休”按照被告人在剥夺睡眠时的“认罪”“口”供进行“取证”,首先,办案人员将“剥夺睡眠”的审讯时间“笔录”为白天,或者只记录日期不注明具体审讯时间,公然歪曲“剥夺睡眠”审讯的事实。我们可以从新闻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中找到共性的东西,即,所有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无一例外地使用“剥夺睡眠”的审讯方法,无一例外地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编造所谓地“证据”。由于司法界“剥夺睡眠”审讯方法已“司空见惯”,且牵涉人员众多,因此“剥夺睡眠”造成的冤假错案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欺骗性大”的特点。我们最近在《法治论坛》刊登的某全国先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剥夺睡眠”审讯被告人的照片,为我们研究“剥夺睡眠”审讯提供了实物。
利用通宵达旦审讯寻找破案线索,与利用“意识朦胧”的“口供”做定罪的法律依据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情。在人的尊严日益受到保护的时候,提高和改进破案技术手段,尤其是还没有定罪之前就采用通宵审讯,并把这种逼供做常规破案手段,获取的不可靠的口供还可以否定事实和书证,甚至作为定罪唯一依据,冤假错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在焦虑发作,心情烦躁,坐立不安,急于想休息,部分精神病人自杀往往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这时候你要他做什么,他都得服从,如果他的意识在“糊里糊涂”按下手印,比白天给他给两棍子,逼他就范还不道德,刑讯时起码白天意识还是清醒的,其行为受意志支配。“剥夺睡眠”审讯是深夜“朦胧状态”下被告人签字。看看那个危害更大,请各位法学专家参考。
四、伴有恐怖、焦虑状态的“欲睡不能”时的精神是什么?
如果突然因故不能照常睡眠,本应按时分泌能使安静的激素滞后,或因为需要强制性兴奋和进而产生新的对抗生物钟有规律的安静激素分泌,因为两种相互对抗产生临床上焦虑状态:躯体表现有出汗、心跳增速,体温升高……精神表现有烦躁。常见有两种人为的不能按照生物钟规律睡眠情况,一是有可预测性的夜间加班,一是不能预测性的夜间突然绑架,此时一般伴随有“恐怖”状态,审讯应属于后一种伴有恐怖状态。
不可预测审讯必然伴有恐怖。
可预测的夜间加班,因工作有秩序,有夜餐、有饮料(咖啡、喝茶、喝酒),吸烟等都可提高兴奋消除或对抗焦虑。夜班,一船需要补充:吸烟、夜餐、喝咖啡、喝茶水等情绪怡然,下午21 -22点:呼吸减慢,种种困乏迹象都表现出来,娱乐、香烟、咖啡打乱生物钟,违反生物钟的行为,免疫力下降,为病毒入侵提供条件。法国人每年2-4月发生自杀事故高峰,他们认为是接受阳光照射不足改变了生物钟节奏有关。下午23 -24点:身体开始修复工作,修复白日受伤细胞(DNA)。
一个人的生物钟可以测出:一、测定方法有:1、测体温波动法,2、测血清激素曲线法,3、测血压波动以及4、测“黎明现象”法:包括测血压、激素、血糖等都可判断每个人的生物钟的时间。
还可以把最佳的一天睡觉8-9小时作为该生物的夜间,然后调整其它作息时间;
日前,《中华精神医学》杂志2006年11月第36卷第四期,刊载的浙江大学医学院的科学家们,通过对大白鼠“剥夺睡眠”试验撰写的论文“睡眠剥夺对大鼠脑干和海马大麻素CB—1受体的影响”,文中指出:睡眠剥夺可致大脑细胞(神经元)凋亡(枯萎死亡)。是不可逆的病理改变。
综上所述:剥夺睡眠的审讯是残酷的刑讯逼供。剥夺睡眠的审讯使被告人精神处于意识朦胧状态,即司法精神医学所确认的意识障碍。因此,剥夺睡眠的审讯所获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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