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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的理解

  严格意义上说,“法官不按规则作出裁判”的“不按规则”就是违纪违法--破坏“规则”,必然为其违纪违法的后果“买单”,这也是“规则”的组成部分。我主张依照“规则”追究破坏“规则”的法官。
  在指责和愤恨之余,我个人觉得这些“屡见不鲜的现象”背后的一些原因值得思考:
  对于“主动”违纪违法的法官而言,其个人原因不赘述了,但法官作为人也同样具有人性的一面,人处于物质社会对“财”没有强烈欲望这个命题是不成立的。法官的薪酬待遇与其享有的权力和肩负的责任不相匹配,这是事实。“常在河边走要绝对做到不湿鞋”的难度是很高的,高水平的司法能力、严格的职守要求与薪酬的对应,让法官能保障与其职守相称的体面与尊严,从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无疑是从制度层面重视人性弱点、提高法官防腐能力的有效举措。
  对于“被动”违纪违法的法官而言,通常的原因是客观存在的“畏惧”在左右他们的裁决,有权力能够触及并影响到公正执法的法官的职位、薪酬待遇甚至正常生活。局外人对这种“畏惧”了解多少?对敢于抵制的法官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又了解多少?在气愤不能抵制的法官的同时,能否完善“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根除这种在法官身上客观存在的“畏惧”,是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对于因能力原因“过失”违反规则的法官而言,高要求的法官职责需要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尽管对法官这个职守可以提很多崇高的勉励言辞,但法院留不住人才是局内局外都周知且正在不断发生的事实。法院为何留不住人才,如何完善选拔法官的方式并淘汰低能力的法官,从制度层面保障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院,能够汇集相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更是指责之余应当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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