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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的理解

我肯定,楼主和月云都是可以尊敬的法官!

我这次碰到的一位接谈法官,他给我写了一张这样的理解路条内容:

上海郑治洪:

对联营合同中“亏损”承担的签约本意理解。从合同的出资条件、甲方责任、经营盈利分配比例的变化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等方面能够理解为“亏损由乙方承担”的合约本意。

另注:“亏损按比例分担”是合同的一般约定,郑治洪与上海铁道宾馆在联营合同中就“亏损”有特别约定。

最高法院接谈处120室接谈员.代号:045。2006年6月5日。

请问,这些文字“书的有理”吗?这样的理解可以有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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