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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写还钱日期 索赔过期难以保障

法官判得正确,这是欠款不是借款,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不懂的建议回去好好看书
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预先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的啊?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机械、僵化。再说既然双方都没有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按照买卖习惯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难道开出欠条那天,当事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对方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吗?

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是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本应当在出具欠条的时候给付,但没有给付,债权人在得到欠条的时候就知道自己的债权没有按期收回(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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