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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交通肇事罪案例暨若干法律问题赏析(一)

好意同乘”交通肇事对附带民事诉状(三)
刑事附民事诉状
原告:刘兴才、男、汉族、1 947年6月6日生,***。
原告:肖声、男、汉族、1 975年11月10曰生,***。
原告:王欣宇、女、汉族、1 977年11月5目生,***。
原告:刘静、女、汉族、1979年4月4日生,***。
被告(一)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3 13号交通局一楼,联系电话:41 05412。
被告(二)王明芝、女、汉族、1956年2月8日生,***。
被告(三)顾正阳、男、汉族、1968年9月29曰生,***。
被告(四)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西站1 6号兰苑宾馆内,联系电话:5326250。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王明芝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王桂芝交肇死亡人损赔偿费:①死亡赔偿金:265000元;②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计1 0000元。共计275000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刘兴才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11 3 1246元(详见计算清单)。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0月20日15时40分,刘兴才之妻王桂芝乘坐被告王明芝驾驶的云AV3909号骐达牌轿车在嵩待高速公路K66+220m处与被告顾正阳驾驶的云ARl861号骏马牌大型客车相撞,同时又与胡道文驾驶的云D25941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王桂芝当场死亡,刘兴才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东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08]第000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明芝负事故主要责任,顾正阳负事故次要责任,故道文无责任,王桂芝无责任。另查明顾正阳和胡道文所驾车均在云南省交通安全
统筹中心投保,顾正阳所驾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四)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三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桂芝所乘车相对于另外二车属于第三者,原告刘兴才系王桂芝丈夫,原告肖声系王桂芝之子,原告王欣宇属王桂芝之女,
原告刘静属王桂芝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女,四原告依继承法对王桂芝死亡赔偿费享有继承权。顾正阳负次要责任,其保险公司被告(一)应当在交强保险范围12万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胡道文虽无责任,但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一)应当在12000元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超过上述赔偿范围的部分应当由王明芝和顾正阳根据主次责任分担,由顾正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顾正阳不能赔偿时由车辆所有人及登记车主被告(四)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次责任以四六开为宜。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东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9年7月13日
刘兴才人损赔偿计算清单
一、医疗费(王明芝已付)二、后期治疗费30000.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08.1 0.20至09.2.20)1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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