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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交通肇事罪案例暨若干法律问题赏析(一)

“好意同乘”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协议(五)
宁翠仙诉王明芝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案,鉴于宁翠仙无偿搭乘以及王明芝在此次事故中的人身财产损失之事实,参照“无因管理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宁翠仙承担王明芝事故责任范围内40%的民事责任。
二、双方确认宁翠仙发生的医疗费46,566元已含住院期间营养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为17天X15元/天=255元;重症监护陪护费420元;后期治疗费6,500元;鉴定费1,050元,小计:54,761元,王明芝按责任划分应承担32,856.60元,宁翠仙承担13,142.64元,王明芝补偿19,713.96元,不足部份由宁翠仙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宁翠仙系退休工人受伤没有减少收入,双方同意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宁翠仙退休工资标准,给付六个月退休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5,586元(931元/月X6个月),王明芝补偿2,010.96元,宁翠仙承担1,340.61元,余下部份由宁翠仙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宁翠仙放弃对王明芝主张其他赔偿、补偿项目的权利。
五、王明芝放弃对宁翠仙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补偿的追偿权。
六、王明芝不承担其他责任人对宁翠仙赔偿、补偿的连带及担保责任。
七、本协议签订后王明芝一次性付给宁翠仙补偿金23,735.88元。
八、宁翠仙向其他责任人获得的赔偿、补偿全部归宁翠仙所有。
九、上述协议双方签字、付款、法院确认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
法院各一份,各份效力相同。
和解人:王明芝 宁翠仙 见证人:*** ***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注:这是算双方当事人基于“好一同乘“法律事实,遵循社会公德自愿达成的协议,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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