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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婆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成立?

老太婆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成立?

一吃低保的老太婆甲,长期在某厂门旁摆一个烟摊买烟,有合法的烟草、工商经营证照。当地烟草部门还有一个规定: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间隔在200米以上。因此在200米以内的其他人是不能经营烟草零售的。
某日在附近居住的另一老太婆乙(以前在此经营过烟草零售,后自动停止经营多年,她停止后,甲才在此地申办的经营许可手续,且甲乙经在此有经营了多年),突然摆了一个小桌紧邻甲的烟摊摆放,并在上面放了几条烟对外经营烟草零售(未取得许可证)。后一顾客前来买烟,双方因业务竞争,发生口角,乙去推甲的烟摊,甲伸手将乙推开,因所在路面在施工不平,乙倒地后哭啼,甲护着烟摊未采取其它任何更进一步的伤害行为——这个事实没有争议。后乙到医院检查:右手骨折,后被鉴定为轻伤,和九级伤残,医疗费只花了几千元,但伤残赔偿金及误工等费用加起共8万多元。
评上轻伤后,公安就按刑事案子立案侦查,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检察院受理后直接以简易程序处理,后庭审时辩方以被告无伤害故意,保护烟摊的防卫行为——推开,按常理是无法与手的骨折联系起来的。
后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各阶段都为采取强制措施。
各位高手,该案伤害故意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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