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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婆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成立?

是把人推倒了,这人又达到轻伤,是吧!
这类案子很多,非常有争议。究竟有没有伤害的故意?这“伤害的故意”是存于人的脑子里,谁也无法证明,不是吗?
一般而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其中的主观要件是指“过错”,也就是过失和故意,泛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认识的主观心态,而并不是指行为人在头脑里的动机或者意向。
本案行为人究竟有没有想把人打伤的“伤害故意”,对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似乎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事实上就是你把人推倒在地的。所以,是否构成犯罪,从其主观要件的角度,应该只是考量行为人是否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根据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将人推到是可以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应该是明知。所以实务上一般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可以构成犯罪。
至于是否构成“防卫”,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当然许多人对这样的认定会有不同的声音,这也在所难免。因为他们老是把犯意或者动机等同于“犯罪故意”。这就要问问原来的犯罪四要件的构成的理论了,究竟对不对,合理不合理?
著名的“鸡蛋壳头盖骨”理论,就是针对楼主的不满意见而创立的,不妨再看看?
我也许是很片面的,请大家指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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