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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我说的罗嗦了。是想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问;
1、是不是说,用这种规避的方式转让,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如果你认为构成,那么提供土地的一方担经营风险呢?就可以不构成了。难道以此界定?
3、如果最高院有案例,认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合同,虽然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但合同有效,那么这种转让就一定不是犯罪,对么?
4、到底什么叫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那种情形是非法转让。
5、为什么周小弟判了。而最高院又认定此类转让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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