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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为弄清此类问题,想象案例:一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政府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未做其他投资、未开工建设前,与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约定:以甲方名义开发房地产,乙方出资成立项目部。甲方收益以固定收入体现,其余收益归乙方。--以下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一、协议约定,甲方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交予乙方开发。乙方将甲方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款(即土地出让金)退给甲方,另给甲方固定收益。乙方以甲方名义自主开发。
二、乙方先给甲方大部分固定收益,开发完毕给另部分收益及土地出让金。但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
三、甲方收取固定收益,只承担因土地出让带来的风险,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
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合作一方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且要按法定程序办理。那么,如果民事上认定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转让,而甲方获利很大,是不是就构成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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