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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请各位帮忙解释,特别是有这方面案例的。
我看遍了有关行政法规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的)以及学理解释、相关案例。实在糊涂。看得多更糊涂了。
行政法规当然不允许倒卖,转让有两个条件且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
1、没有办理国有土地证,就与他人签合作开发合同,之后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出让合同进行了开发。诉讼后被法院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那么,这种违规(不具备转让条件、未办理手续),构成倒卖?非法转让?还是无罪。
2、上述情况,如果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签的合同呢?
3、上述情况,如果法院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呢?----最高院有终审的案例。
4、这种转让,如果转让没有实际开发,就构成犯罪了?是转让者还是受让者犯罪?
5、司法解释将“共担风险”,作为判断合同性质依据,那么以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网上查查。周小弟判了,还有一个副县长、一些村干部。(都是判的转让方)听说陈良宇的弟弟,没有判倒卖土地。
到底如何构成倒卖?如何是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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