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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望成都高院对一审结果审慎考量!!

反对楼主!本案绝对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他仅仅是逃逸,那么可以算交通肇事。可是逃逸之后横冲直撞,以130迈的速度疯狂撞向对面驶来的汽车(这个速度必死无疑),并且撞了四辆,情节恶劣,不判死刑已经很不错了,因为按照我国刑法,判他死刑也没什么异议。但是法律就是这样灵活,死刑也行,无期徒刑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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