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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为何签订WTO苛刻的农业协定

附文:

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反倾销和提高我国农业补贴都是不可能的事情
作者:MarkTwin

看到有网友建议《对美国等国转基因大豆、油菜籽实行反倾销,提高我国大豆、油菜籽、花生农民补贴》:“现在如果停止进口转基因大豆,那么中国国内的大豆将很快夺回市场,加上去年收储的700多吨大豆全部投放到市场,满足目前食用油的市场需求,到了5月份南方的油菜籽就可以上市接续上,待到10月份我国的大豆、花生又可以上市,继续投放市场,只要安排得当,中国人的吃油问题完全可以自给自足,甚至有能力出口日本、韩国。”

如果我国没有在2001年签署WTO协议,那么“对美国等国转基因大豆、油菜籽实行反倾销和提高我国大豆、油菜籽、花生农民补贴”确实是可以采取的行动。
但是,这些现在都已经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了。

政府网站“湖滨农网”2002年的一篇文章《WTO农业保护框架及我国的政策选择》介绍说:
“加入WTO,我国的农业将面临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被置于WTO的框架之中,无论是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还是国内的生产活动都必须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严格遵守WTO规则。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也必须与WTO的基本规则相一致。”

那么,都有哪些规则呢?

先看“市场准入”方面:
“(1)关税减让基期为1986-1988年,实施年限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
(2)对所有农产品关税进行约束,并在6年内将农产品进口关税在基期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平均降低36%,每个税目最低不得少于15%。发展中国家按发达国家降税幅度的2/3执行,即平均降幅不少于24%,每个税目的降幅不少于10%。
(3)取消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将非关税措施转换为关税,即关税化。
(4)保证关税化后市场准入机会,不低于规定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
(5)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额来进行,即为确保能满足最低准入机会,最低准入的进口数量应享受较低的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应征收关税化后的关税。”

这些规定对我国是非常不利的。

首先,“加入WTO后,我国将失去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手段,国内市场仅剩关税这个唯一的保护措施。而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口主要采用非关税措施进行调控,如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等。显然,非关税政策手段的丧失,不利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宏观调控。”

当然,WTO农业协定也给出了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的方法:“按WTO规则,关税成为唯——的贸易保护手段后,各国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将转化为相应的关税值,并纳入关税体系一并实行减让,关税化的方法是:某种农产品的关税等值(使用了非关税措施的商品)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

可惜的是,我国根本无法利用这个手段:“由于减让基期即1986-1988年我国的大部分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因此我国将无法使用贸易规则规定的关税化的手段。”
这里的关键就是这个“1986—1988年”,即使现在农产品大大涨价,也是于事无补的。

既然此路不通,那就只能走“自主关税约束”这条路了。
但是,“自主关税约束”的税率上限,必须与各缔约国直接一对一谈判,其中最大的两个谈判对手就是美国和欧盟。
“通过与各缔约国的谈判,最后确定了中国保护这些农产品的上限约束关税,加入之日约束税率为74%,到2004年的最终约束税率为65%。”

因此,面对转基因大豆、油菜籽在美国的高额农业补贴(这是符合WTO协定的)下低价倾销,我国不能动用非关税方式,使用约束关税也只能是在目前的税率上提高65%。

网友们肯定要问:为什么美国可以高额补贴农业,我国就不能呢?
这就要看WTO《农业协定》关于“国内支持”方面的内容了:
“(1)国内支持减让的对象是指除属于“绿箱”政策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其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
(2)国内支持总量(AMS),即上述减让范围内所有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减让的临界点为基期1986-1988年平均年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若AMS不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就无需削减其国内支持。
(3)发达国家要在6年内将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的AMS削减20%,发达国家按发达国家的2/3比例削减。”

这些规定也是很不利于我国的,关键还是那个“1986—1988年”。

“由于WTO规则的基期是1986-1988年,中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1986-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即约为485亿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为57亿美元,这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低水平,与发达国家比较更低了,如美国减让后为191亿美元,日本为283亿美元,相比之下,只有57亿美元的支持基数留给中国的空间。”

此文在这里犯了一个错误:10%是“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并不是我国的比例,因为美国和欧盟一直坚持说我国不是发展中国家。
据《加入WTO后中国农业保护政策的调整》介绍:“最后经过谈判,中国在议定书中承诺将“微量允许标准”定为8.5%,即特定产品和非特定产品都只享有基期农产品总产值8.5%的免于削减空间。这就意味着中国农业的支持水平仅有412亿元人民币,约50亿美元。”

农业直接补贴属于“绿箱”之外的措施。
因此,要“提高我国大豆、油菜籽、花生农民补贴”也是不可能的:最高也只能是412亿元人民币。
就算全部专款专用,没有任何挪用和贪污,每个农民又能够分到多少呢?

而且,据新华网今年1月30日报道《中科院:中国有望提前10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30日发布《中国现代化报告2010:世界现代化概览》,预测中国可能在2040年左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提前10年左右实现中国现代化“三步走”发展战略。”
那么,再过几年,美国和欧盟以此为借口,要求我国进一步调低8.5%这个比例,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上面说的这412亿元是“绿箱”之外的所有支持总额,而“国内支持”包括“绿箱”和除绿箱之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有的网友可能要问“绿箱”是啥,本网友在这里就不具体解释了,只需要知道它也是政府支持农业的一大类手段。

那么,我国的“绿箱”支持额度是多少呢?
按照WTO的规定,“绿箱”的支持额度也不能超过1986——1988年的年平均投入水平。
而“1986-1988年间中国用于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灾害救济、生产资料补贴等的平均投入水平为276亿元人民币,按当时汇率折为76亿美元,仅相当于日本的1/2,还不及美国的1/3。”

综上所述,对美国等国转基因大豆、油菜籽实行反倾销和提高我国大豆、油菜籽、花生农民补贴,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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