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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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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法官审查证据主要应当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对那个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不认识证人吴国伟,而且,被上诉人有办公室,也不应当在车里谈买卖。”

  对此本人认为:被上诉人是否认识证人吴国伟并不影响其所证明的事情是否真实合法。作为旁观者的证人,也没有必要必须与被证明的人认识。倒是非得双方相互认识再能作为证人的观点违背了正常的逻辑。其次,交易双方事先谈妥了,按照谈妥的价款和条件履行交易没有必要非得到办公室去,交钱给合同,就这么简单的事情,如果非得到办公室去履行,却有点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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