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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山里人、法之术等老师帮我看看这个案例

太深入说不出来 肤浅点就是如果发货方发的货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也就不必采取补救措施了,当然风险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现在如果因为发货方违约在先,想通过单方面的补救措施来使违约状态得到修正就可以转移法定的风险承担责任的话,对交易安全来说是很大的威胁吧..
我认为,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羊毛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148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根据本条,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条件是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拒绝受领或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标的物未完成交付,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这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出卖人时解除。在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虽然标的物已经交付,但是因为出卖人根本违约,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仍然由出卖人负担。
结合本案,乙公司要求退货,其真实的意思就是解除合同,并且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出卖人。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是具备的,那么我认为,甲乙之间的羊毛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乙公司虽然接受了羊毛,但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主张更换,其实是自行选择另一种违约补救方式,但是,主张违约责任的主动权在乙公司而不在甲公司,所以,在乙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更换羊毛的主张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所以,本案中,羊毛毁损灭失的风向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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