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羊毛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148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根据本条,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条件是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拒绝受领或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标的物未完成交付,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这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出卖人时解除。在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虽然标的物已经交付,但是因为出卖人根本违约,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仍然由出卖人负担。
结合本案,乙公司要求退货,其真实的意思就是解除合同,并且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出卖人。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是具备的,那么我认为,甲乙之间的羊毛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乙公司虽然接受了羊毛,但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主张更换,其实是自行选择另一种违约补救方式,但是,主张违约责任的主动权在乙公司而不在甲公司,所以,在乙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更换羊毛的主张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所以,本案中,羊毛毁损灭失的风向应当由甲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