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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是否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被告不该不出庭
  第一,一旦被起诉,没有正当理由千万不要不出庭,也千万不要以为不出庭就可以表达自己的不满,甚至侥幸逃过一劫。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照样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第二,拒不出庭,害的还是自己。因为,法庭质证和辩论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双方在这两个阶段的表现对案件结果很有影响。而不出庭,就等于自动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然还是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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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应诉的处理
被告经合法传唤,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面对面的对质,是诉讼的基本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也须依法到庭参加庭审,以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然而数千年的封建传统和官本位、权力本位的观念使得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深受影响,缺乏平等的观念,“不屑于”在法庭上与原告当庭对质,因而拒绝出庭,视出入参加庭审为儿戏,即使到庭的,也多指派其工作人员参加,被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的可谓是少之又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被告不出庭应诉的处理,即被告不出庭,其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拒绝出庭应诉时,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结论是于法有据的,对于保障司法权威亦大有助益。如果在庭前交换证据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没有争议,则视为该证据已经过质证,被告拒绝出庭应诉不妨碍其提供证据的可采性。

依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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