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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是否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湖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是否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转自中国法院网“法制论坛”
//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379554

请问法律专家,湖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是否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办的《特别关注》杂志在未经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副会长、广州日报高级编辑张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九期杂志中侵权使用了张滨漫画作品42篇。上述漫画作为插图分别被刊登在该杂志一些不相干的文章里面,有的未署名,有的恣意修改原作,有的违背原作创意张冠李戴,严重侵犯了作者对上述作品应享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张滨于2009年7月就该杂志2008年第12期和2009年第1期,侵权使用《新译西方幽默》一书中张滨漫画18篇,向广州海珠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索赔54万元。

2009年1月23日,梁东升律师分别向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发出律师函,
对方回应,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3月,河北画家王胜天起诉《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开庭,
被告代理人辩称:《特别关注》不是一个法人只是湖北日报的一个部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开庭前和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明:
“《特别关注》编辑部是本集团下属的内设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资格,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原告王胜田对此声明无异议,申请变更被告《特别关注》编辑部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2009年4月,石家庄中院判新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败诉,
一、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赔偿原告王胜田所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万元,
案件受理费2700元人民币,由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负担。
(注:文中有横线处摘自2009年四月三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年8月4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布开庭公告,9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
因为被告在找关系说情(有证据)的同时择机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驳回后又择机上诉。本案被拖延至12月11日开庭。
2009年12月11日,被告律师戏剧性的说原告起诉的主体有错,
该律师在庭上亮出特别关注杂志社2008年已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被告的拖延战术为自己多赢得了3个月的时间,
2010年3月11日,原告:张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特别关注杂志社、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
关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中级法院第11法庭如期审理。

请问:2008年3月,特别关注杂志社已经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但其代理人2009年3月在石家庄中院辩称:
《特别关注》不是一个法人只是湖北日报的一个部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开庭前和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明:
“《特别关注》编辑部是本集团下属的内设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资格,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这算不算作伪证?做了伪证当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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