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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苍某反抗,李某便对苍某实施了不法人身伤害。用刀刺中去苍某左腿1刀,胸部2刀,头部2刀,腰部1刀,并导致苍某失血性休克.
李某见苍某昏迷,便开始抢夺苍某包内现金15万元,在抢夺以后,李某蹲在地上数钱,这时苍某突然清醒,掏出从美国走私购买的手枪USP(HK公司生产),一枪打中了李某的头部(爆头秒杀),导致李某脑组织爆裂,缺损。当场死亡.
苍某电话报警,报警完毕后昏迷.很明显,苍某是在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方式,而且苍某是在意识不是很清醒的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的,所以理应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