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虚拟法庭现在开始.

回复 #1 ZHAOPING321 的帖子

苍某应无罪释放,此案属于正当防卫!

回复 #4 ZHAOPING321 的帖子

这是两个不同的犯罪问题,应分别处理,不能混为一谈~

回复 #7 ZHAOPING321 的帖子

本案中: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苍某反抗,李某便对苍某实施了不法人身伤害。用刀刺中去苍某左腿1刀,胸部2刀,头部2刀,腰部1刀,并导致苍某失血性休克.
其中李某已经对苍某实施了不法侵害,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苍某对李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回复 #12 ZHAOPING321 的帖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苍某的档案,某公司董事长,无前科,无任何犯罪违法记录.所以虽然非法持有枪支但是情节显著轻微,而且在李某抢劫的过程中是苍某电话主动报警,报警完毕后昏迷.后由于医护人员的及时的抢救,犯罪嫌疑人苍蝇保住了性命.并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惟.被害人苍某已经构成自首,所以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苍某应无罪释放!

TOP

回复 #13 ZHAOPING321 的帖子

对方辩友,请问刚刚你说过的话可以回赠给你了吗?呵呵~@-

TOP

回复 #15 ZHAOPING321 的帖子

呵呵,对方辩友真是很搞笑,一个小小的手枪能称之为走私武器,下面我来简单的介绍一下:手枪USP是Universal Self-loading Pistol的缩写,即通用自动装填手枪。一个人持有这样一只自动装填手枪就可以被称之为携带武器就好比是一个人从地上捡了一元钱别人却非要说他抢劫了银行一样可笑!~-~

TOP

回复 #17 ZHAOPING321 的帖子

本案中,被告人苍某反抗,李某便对苍某实施了不法人身伤害。用刀刺中去苍某左腿1刀,胸部2刀,头部2刀,腰部1刀,并导致苍某失血性休克.

李某见苍某昏迷,便开始抢夺苍某包内现金15万元,在抢夺以后,李某蹲在地上数钱,这时苍某突然清醒,掏出从美国走私购买的手枪USP(HK公司生产),一枪打中了李某的头部(爆头秒杀),导致李某脑组织爆裂,缺损。当场死亡.

苍某电话报警,报警完毕后昏迷.很明显,苍某是在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方式,而且苍某是在意识不是很清醒的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的,所以理应无罪!

TOP

回复 #22 ZHAOPING321 的帖子

其他我们不做探讨,就本案中,苍某所持有的一只USP手枪因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条件,故最多只是非法携带枪支,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苍某的种种表现足以证明其情节不够成严重的情节,所以应无罪释放!

TOP

回复 #28 ZHAOPING321 的帖子

这是一种正面的教育,这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法律的意义,而不是你讲的道德!·

TOP

回复 #30 ZHAOPING321 的帖子

有一种叫做进步的意义,呵呵~

TOP

发新话题
最近访问的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