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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腐败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腐败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2008年04月27日 21:04:25 作者: xingzhongjc
作者:于建嵘 社科院研究员
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在参加者、发生机制及行动逻辑等方面都不同于维权事件和有组织犯罪。产生社会泄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及政府管治困境。
政府官员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决策者最后获得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根据这些不真实的信息建立的所谓预警机制只能是形式主义的。其次,关于处置技术方面,从总体来讲,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即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从而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应急能力的薄弱。事情发生了,又经常希望借用暴力来解决。最后就是问责制。应该说,在社会管治方面,目前中国有较为严厉的问责制,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众多的一票否决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追究,而且规定了所谓“责任倒查”制度。问题是政府官员是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导致一些问题大事化小,最后不了了之。正是由于上述情况,社会的管治能力是相对低的。
正确处置社会泄愤事件,提高国家的管治能力要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民众的政治认同。这其中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发展要持续,社会要和谐,就得公平公正,让民众少些社会不满。怎样才能使中国社会公平和正义呢?这其中真正建立民意表达机制,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各种利益的博弈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应当使工人和农民的利益表达组织化。
其次,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这是解决中国政府管治困境对策的重点。目前,作为中国传统的国家管治基础的意识形态受到无法修复的冲击,而作为管治国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制体制又存在太多的问题。这个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司法权力因体制性的原因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司法当然与政治相关,这是基本的常识。但从国家管治的技术层面上来说,司法如果不能与政治特别是政治权力人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即使制定再多的法律,最终仍然是人治,不会走向法治。中国目前在社会管治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民众对司法不信任有关。中国司法最大的腐败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掌握或影响国家审判权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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