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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分析师(转)

购房人可以退房的几种情形

张海亮律师 1540分
lawyerzhl.110.com
电话:010-59073277135212223368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2007-2008
工程建筑 | 房产纠纷 | 刑事辩护 | 国际贸易 | 公司收购
企业改制 | 公司清算 | 破产解散 | 常年顾问
详细资料咨询律师给我留言
购房人可以退房的几种情形
1、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房屋质量不合格。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5、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6、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合同中约定交房日后,业主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 
 7、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8、开发商未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

开发商宣传严重与实际不符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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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过分的商业吹嘘以及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如未定入合同,不应视为合同的内容,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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