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路客,看了南川市交易大楼职工维权难的资料后,感触很深,忍不做说两句。南川市交易大楼职工下岗6年多不发生活费,企业不给职工交养老保险费,一年工龄以300元经济补偿金强制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几十年的工作就这样完了,他们都是四、五十岁的老职工他们怎样生活呀。当地执法部门又不管,南川市交易大楼职工的遭遇实在是太惨了。由此我便有几点疑问:
1、南川交易大楼职工(原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主张要求被告付清拖欠的生活费,交请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当地执法部门不予受理,这是为什么?国家执法部门都不管,职工有困难应该去找谁?
2、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有一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承诺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这一规属实的话,被告出的通知都是一个工龄年支付300元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为一个工龄支付291.3元的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什么?
3、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可是,原告是2005年5月收到被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而当地人民法院则按1998年的企业平均工资计算进行判决(即:一个工龄年291.3元),这是为什么?
4、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则当地人民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