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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信息蕴涵

回寒夜相随:

你好,谢谢关注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与每个法官工作质量有关。

你提出的问题,从证据运作的不同范围来看,已经很深了。

我提出“刑事诉讼证明中符合信息系统化的一切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都是证据。”对于国家责任来说,是适宜的,但对于当事人责任来说,肯定过于苛刻,因而不完全适宜民事诉讼。原理相通,要求不一样,怎样解决这个矛盾,还是需要仔细斟酌,有一点可以肯定,优势规则必须实行。这个问题等我以后来考虑吧。

病后原本打算休息几个月,不料一个研讨会主题吸引了我,于是在原有论述基础上,写成了论文《司法权的宪法定位》,紧接着某论坛开展“人生而自由”辩论,于是发了帖子《自由是实现权利的附随功能》。

真的没有想到,由证据研究出发,完成《证据的信息蕴含》论文以后,考虑证据展开容易成功,但诉讼架构更加紧迫,于是离开证据研究,展开一个宏大论述,能力有限,时间有限,还有生计问题干扰,至今还是半成品,而身体需要调养。鉴于这个论文能在研讨会上发表,论述自由的文章就交给网络,我想,可以休息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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