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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挂靠行为?还是代理行为?

案情介绍有误吧?既然“乙即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收取了所得收益并全部归已个人使用”,乙还起诉什么?另外,甲为谁对外签订的装修合同?是为甲所在的某公司装修吗?如果是这样,某公司当然应该承担责任了。
假设案情是:甲以某公司的名义在外面承揽装修工程,对外承揽的合同上盖有公司印章,并且以公司名义向乙租赁设备,而收入却归甲自己。那么,对乙租赁的费用由谁承担,取决于乙对甲“假公济私”的行为是否明知,如果是明知的,则由甲承担。如果不明知,乙有权认为甲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即可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某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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