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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挂靠行为?还是代理行为?

我觉得这案子,小而复杂。几种说法都有其合理一面,也有其不足之面:

一、职务行为说。
结果:公司承担责任。
合理性是:毕竟装修工程盖了公司的章;至于怎么盖上的属公司自己管理不善,公司自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租赁合同是为了完成装修工程,因此属于装修工程的一个“子合同”。
不足之处:两个合同都不是出自公司意愿,尤其本案租赁合同,还是以甲“个人名义”签订的,与公司何干?而且,挣了钱是甲个人的,负债却归公司——甲也太便宜了点。

二、挂靠说;
结果:连带。
合理之处:认定为两个合同都是甲个人的,这更符合案件的真实状态。甲只是“借用”了公司的资质而已。
不足之处:如楼上所说,这里没有公司(被挂靠方)的同意(管理费倒是小问题)。

三、内部代理说。
结果:依民法通则连带,或依合同法成选择之债。
合理之处:兼顾了以上两种说法的合理成分,而且从结果上对两被告的过错行为都予以了考虑。
不足之处:仍是少了委托代理人——公司的同意。

四、表见代理。
结果:公司单方承担责任,然后向甲追偿损失。
合理之处:解决了缺少公司意愿的问题;
不足之处:且不说这样一来,装修合同的收益就应归公司所有了;单说本案租赁合同,若是表见代理甲应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才对;但现在是以其个人名义签订的,乙也认为合同相对人是甲——而不是“有理由相信甲拥有代理权”。

还是希望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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