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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起诉权利人法院应否受理?

确认之诉,只是诉的类型,其本身不是新的案件类型,比如本案,可以考虑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只要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的调整,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赔偿义务人起诉的意思。


如果不是为了排除义务人起诉权利人,那高法如此规定岂不是没事找事,谁会不认可权利人可以起诉义务人?!

在诉讼法教程上,诉的概念表述为,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给予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诉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之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诉讼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正因为理论上如此,对于必须得由义务人提起的特殊的确认之诉,须得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比如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

所谓民事义务人起诉民事权利人,其真实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原来的争议,而一般是基于民事权利人以原来存在纠纷为由无原则的纠缠,比如“权利人”以原来存在纠纷为由非法侵入“义务人”住宅,比如“权利人”非法限制“义务人”的自由等等,原来的纠纷仅仅是新的侵权行为的借口而已,当事人不懂法院不能不懂,法院以原来的纠纷作为解决现在新的矛盾的突破口或者重点,这能解决现在的矛盾吗?——如此操作,混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纠纷,无异于认可我认为你欠我一块钱我就可以烧(现在的房子只能炸不能烧了)你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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