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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起诉权利人法院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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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2月6日晨,曾某骑电动车送儿子去学校上学,在学校大门口,不慎与着急上学的小学三年级学生董强(化名)相撞,电动车前轮从董强的右脚上辗过。曾某立即送董强去医院,经检查,董强的右脚小脚趾骨折。住院治疗两周后,董强痊愈。曾某为董强交纳了全部医疗费,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护理费。此后,董强之父董某经常在周六、周日带着董强到曾某家吃喝,并要求曾某继续给予赔偿。曾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董强的应赔偿数额。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曾某的起诉是反向确认之诉,法院应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曾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各位高手:您认为哪种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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