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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起诉权利人法院应否受理?

确认之诉,只是诉的类型,其本身不是新的案件类型,比如本案,可以考虑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只要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的调整,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至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系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作为一项制度有其特殊性,且有明文规定。

义务人起诉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与赔偿权利人之间的赔偿关系,而是为了摆脱所谓权利人的纠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起诉的是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限制自由,而不是请求确认赔偿数额。——举例来说,一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意而到法院纠缠,法院是否应该将案件交由其他的法院来审理,以其他法院的判决结果来说明本法院判决的正确性?!

因此,本人认为法院不应该受理此类案件,除非这个‘原告’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没有其他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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