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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邱兴华一案的相关言论(转贴)

我倒不是象你一样的想法,试想,如果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鉴定的权利交给专业的精神病医生的话,势必会产生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权利的分散,特别是要一个精神病医生直接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发表决定性的意见,反而更加会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因为我们谁都难以保证拥有这种权利的医生能够真实的秉持公正!实际上,不光我们中国如此,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如此,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参与诉讼过程,但是其权利只限于对法院提出的要求给予客观专业的鉴定或服务,这样做一方面有力的保证了司法的公证性,另一方面也捍卫了法律的权威性。
       当然,至于你所说的关于法官通常缺乏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而导致案件的错误审判的情况,我想可以这样解决:可以在各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增设一些具有专业只是的学术界的权威人士,这样,凡是遇到重大案件必定会提请审判委员会对一些重要事件进行决定,那么此时,这些各个行业的权威也可以就案件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然这些专业人士最好是专职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不会复杂和弱化法律权威又实际的解决了上述问题。

[ 本帖最后由 火焰的心之精华 于 2006-12-28 17: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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