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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 竟然也可以“离婚”

不是“夫妻” 竟然也可以“离婚”

最近报道的一个案子,牵扯到了上海法院的应用法律问题。
2003年,赵超英被王苏娥告到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法院(或是法官个人)为了判原告赢,就将其定性为股东权纠纷。而被告赵超英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是现役军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人不可能是公司的股东。而实际上原告也不是股东,不是夫妻怎能“离婚”?股权纠纷案,应是公司内部的纠纷,由于公司在浙江因此不应该在上海打官司,而且这官司一打就是八年还远远没有结束。在法官的操作下,当然原告赢了,顺利拿到了30万元人民币。
其实事情是赵超英和王苏娥签订了一份协议,法院定为股权纠纷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王苏娥的股权已转让了,就按协议约定的给钱。至于协议上还有约定的付款的前提啦、王苏娥的义务啦等等全部可以删除,将股权纠纷与协议纠纷进行混淆,把事情搞乱;再捏造事实,将二人签订的协议说成是三人签订的,就说赵超英是为第三人付款;还可以栽赃,说成是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如果法院以后实在对有些事实不能回避了,就用“一事不再理”进行处理。如此一来,法官就将协议的形式、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等等都改变了。至于以后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都是将2003年判决书的内容完全复制了事。最后,法院的庭审笔录被发现可能是伪造的……
854号案错判的内容   http://bbs.club.sohu.com/view_pic.php?url=http%3A%2F%2Fimage4.club.sohu.com%2Fpic%2F6f%2Fca%2F7777d01d647754756408ade7eec8ca6f.jpg

[ 本帖最后由 ASDFASDFSS 于 2011-4-24 12: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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